Monthly Archives: September 2011

王丹随感翻译

再說少年得志:我是認為對于年輕人和學生要以鼓勵為主的。這是因為:第一,人生的教訓大多要自己經歷才能把握,過來人講教訓,年輕人其實很難聽的進去,畢竟不是感同身受嘛;第二,少年得志,進入比較高的境界,可以很早就開始對自己有比較高的要求,這對成長史有利的;第三,人的成功需要一些銳氣,甚至需要一些幼稚,這些特質都是年輕才擁有的,年輕的時候不鼓勵他而是壓抑他,等他少年長成,銳氣就一去不復返了,很多本來應當成才的人,其實就是在社會化教育的壓制下慢慢平庸了。所以,我認為,作為過來人,我們對年輕一輩唯一能給的東西,就是鼓勵。 Referring to the saying – “achieving success when one is still young”, my opinion is that to young people and students, we must give them plenty of encouragement. The reasons are being, firstly, life lessons are mostly obtained through … Continue r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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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o’s massive Pilbara expansion gathers pace

Rio’s massive Pilbara expansion gathers pace The pieces of Rio Tinto’s $US14.8 billion ($14.5 billion) iron ore puzzle are gradually falling into place after the mining giant yesterday sanctioned more infrastructure work required for its massive Pilbara expansion push. At … Continue r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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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ud Atlas 云图

关于《云图》的翻译 2010-05-12 22:44:03   来自: 比目鱼 云图的评论 4   终于拿到了《云图》的简体中译本。我去年读了这部小说的台版繁体字译本(商周出版,左惟真译),写了一篇书评(http://www.bimuyu.com/blog/archives/91800072.shtml),文中提到:“由于翻译的局限,作者文字风格的变化多端在台版中译本中表现得不甚明显。” 现在看简体中译本(上海文艺出版社,杨春雷译),可以这么说,这个译本翻译得很通顺,读者读起来不会有什么抱怨,可是,在语言方面,原著文字风格上的变化多端不是“表现得不甚明显”,而是基本上看不出来。      我之所以佩服大卫•米切尔,除了此人高超的讲故事能力、奇异的结构布局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的语言。翻看《云图》的英文版,你会发现,各个章节的语言风格不尽相同。比如,小说的第一章是一份写于1850年左右的日记手稿,米切尔在这一章有意模仿几个世纪前的旧式文风,使用了不少如今已不太常用的生僻字眼,遣词造句也很“老派”。为了写好这一章,米切尔曾经从麦尔维尔的《白鲸》等老书中收集了很多带有十九世纪特色的词汇,并把它们用于小说之中。这一章开头的英文原文如下:      Beyond the Indian hamlet, upon a forlorn strand, I happened on a trail of recent footprints. Through rotting kelp, sea cocoanuts & bamboo, the tracks led me to … Continue r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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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Legal Piece 法律声明翻译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 2011年8月31日 原告M70/2011 对簿 移民与公民事务部部长 原告M106/2011(由其诉讼监护人代表),原告M70/2011 对簿 移民与公民事务部部长 (2011) HCA 32 移民与公民事务部部长所作宣告 – 由圣诞岛入境澳大利亚的寻求避难的人士能遣送至马来西亚进行其难民申请,高等法院今确定其无效。合议庭经加急聆讯后多数决定,高院原作的禁令 – 限制部长将约四星期前抵达圣诞岛的寻求避难的人士中的两人遣送至马来西亚,今成为永久判决。 法院还决定,18岁以下无人陪同的寻求避难的人士,如无部长根据移民法(儿童监护权)1946(Cth)所作的书面同意,不可遣离澳洲。法院颁布禁令,限制部长将第二原告,一年龄为16岁的阿富汗公民,在没有此同意前遣离澳大利亚。 法庭认为,根据移民法1958(Cth)第198A条款,除非此国家有法律约束可满足三个条件,否则部长不可宣布此国为寻求避难人士在等待避难申请处理时可被遣送往的国度。此三条件为:此国家必须接受国际法律约束或自身有国内立法,能为寻求避难人士提供有效渠道,审核其保护需求;此国能在寻求避难人士等候难民身份决定期间为其提供保护;以及此国能为已经确认难民身份的人士在等候自动回归其本土国或等候到他国重定居时为其提供保护。除此以外,移民法还要求该国家在提供保护时须符合某些人权标准。 法庭还认为,移民法并无授予移民部长其他权力,部长不可将保护申请尚未得到最后决定的寻求避难的人士遣离澳大利亚。他们只能够被遣送至符合s 198A条款的国家,即这些国家能够提供递交保护申请的渠道,能提供保护,而且符合上述的标准。移民法(特别是s 198条款)规定的对“非法非公民”进行遣离的基本权力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因为移民法对此种情况做出了特别的规定:由海路进入的寻求避难的人士,而且其避难申请未有他国经办时,澳大利亚政府必须接受此类寻求避难的人士。而且对遣送至的国度有特别的法律条件的限制。 基于双方均认同的事实,法庭认为,马来西亚无法律约束,可以不为申请避难的人士提供移民法所要求的避难申请渠道和保护,因此无法有效宣布为可遣送国。马来西亚也不是难民协议签署方。部长于2011年7月25日与马来西亚内务部长签署的协议也明确表示此协议无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同意,马来西亚不受任何法律约束,也无需在其国内法律中认可难民的身份。双方同意,马来西亚本身并不进行任何与寻求避难的人士和难民有关的活动,如接待、登记、记录或身份确定。双方同意的是,马来西亚允许联合国难民组织(“UNHCR”)在马来西亚进行这些活动,并在UNHCR进行这些活动的时候允许寻求避难的人士留在马来西亚。 法院强调,在决定部长的马来西亚宣告是否有效时,对马来西亚在寻求避难人士和难民的处理中实际上是否符合了相关人权标准,或在马国的寻求避难的人士是否得到公平或合适的待遇,法院对此并无表达意见。法院的决定基础是,部长在根据 s 198A作出宣告前必须符合要求。 •此声明不用于替代高等法院作出决定的理由,也不用于未来作出决定的理由。 HIGH COURT OF AUSTRALIA 31 August 2011 PLAINTIFF M70/2011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 Continue r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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